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实绩考核工作,日前,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,要求除县委、县政府、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外,任何县级部门不得在对外所发文件中和到乡镇、部门调研、检查工作时使用“考核”一词。
通知要求,实绩考核具体指标,必须结合市对县实绩考核指标、县委全委会报告、县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、县政府年初工作要点制定。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考核内容,如确需更改的,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考核办申报并说明理由,经县考核办初审后报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,经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,方能更改。
实绩考核具体指标及细则由各考核单位制定,上报县考核办初审,经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,由县考核办统一下发执行,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下发考核指标及细则。
实绩考核工作原则上于次年第一季度开展,具体时间以县考核办通知为准。考核方式为县考核办统一组织考核组,集中开展,考核组由县委、县政府领导带队,各考核单位工作人员参与,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单独组织考核组赴乡镇、部门进行考核。